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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中医医院关于职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的补充规定(试行)

时间:2014-08-06 12:00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加强我院职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职工休假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职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与《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证我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职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作规定如下:

  一、晚婚晚育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婚假:婚假三天。职工达晚婚年龄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十五天。

  三、晚婚、晚育年龄计算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与请假日期对应的实足年龄为准。休婚假请出示结婚证,身份证。

  四、产假:休产假请出示出院证、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并复印备查。

  1、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晚育假 :女职工达晚育年龄的,给女职工增加产假晚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4、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计划生育假:休计划生育假需出示诊断证明与发票原件并复印备查。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6)因避孕措施失效(放环)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四十天。其他避孕方法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三十天。

  (7)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或引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六、职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楚雄市中医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执行。#p#副标题#e#

二、探亲假

  一、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二、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四、夫妇双方有一方不实行探亲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不再另给婚假。

  七、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亲假。

  八、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家中留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

  九、探亲假期分为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十、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十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十二、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被劳动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劳动改造部门同意探亲,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十四、相关术语

  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省内不允许、省外方能请探亲假)。

  以上相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