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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调整补充通知

时间:2016-05-03 11:57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各乡镇合管办、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政策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通知》(楚卫通[2016]22号)文件,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因病致贫户医疗帮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6]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的新农合减免政策作以下补充调整,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政策调整对象范围

  楚雄市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符合(楚市政办通[2016]56号)文件规定的患有慢性病必须长期居家服用治疗药品的人员。

  二、政策调整内容

  1、取消新农合住院门槛费。对已参加当年新农合的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人员,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或州辖区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取消其门槛费(乡级200元、县级500元、州级800元),住院费用直接进入按比例减免结算。

  2、贫困户中慢性病人新农合门诊减免政策调整。患者凭慢性病管理卡、身份证和新农合证到所属卫生院,开据特殊慢性病目录内的药品,新农合给予减免报销70%。全年减免封顶线:高血压病每人每年8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1000元,帕金森、癫痫每人每年1500元,类风湿每人每年600元。同时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本次纳入的慢性病,全年支付限额以所患疾病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数,每种疾病在此基础上递增200元。(本通知所指慢性病,是指病程迁徙,费用负担较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需常年不间断地治疗的慢性疾病,病种暂定高血压病、糖尿病、癫痫、帕金森病、类风湿5种,并适当兼顾其它特殊病种。)

  三、政策实施的时间

  新农合减免政策实施时间暂定为:2016年4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

楚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