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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楚雄市新农合转院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5-12-16 16:02 发布人:admin 浏览:

  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促进楚雄市分级诊疗工作的较好推进,尽早实现新农合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和多发病不出乡、大病重病不出市的工作目标,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楚雄州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5]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楚雄市转诊转院政策调整如下:

  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大对转诊转院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将调整后的政策通知及时粘贴在新农合宣传栏(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粘贴在住院结算处),同时,下发各科室,杜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参合群众进行错误的宣传和误导,引起参合群众对政策的误解,同时也给参合群众在办理转诊转院的过程中带来不便。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关,对与本医疗机构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不相适应的疾病,接诊医生应及时为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即:填写楚雄市新农合转诊转院证明,值班领导签字,加盖“×××医院新农合专用章”,同时,登记转入转出患者信息台账。

  三、危急重症患者,可持接诊医生出示的标有120急救或急诊字样的病情证明,加盖“×××医院新农合专用章”字样,交由参合群众或者家属在出院前到楚雄市新农合办补办转院手续。

  四、楚雄市参合群众因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应选择我市辖区内的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如因病情需要,需要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的,需提供下一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须持州级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新农合证、身份证、个人缴款收据到楚雄市新农合办办理转院手续。

  五、楚雄市参合患者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危重症及特殊病种除外),不符合转诊转院标准的,报销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正常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5%给予报销。

  六、到市辖区外长期居住和打工的参合群众,生病可就近选择当地的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账时需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按正常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1、患者本次所住院医疗机构当地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证明;

  2、长期居住或者用工证明。

  七、楚雄市参合群众需要住院治疗又有以下情形的不需要提供转院证明即可按正常的报销比例给予现场减免:

  1、精神病患者。

  2、0-14岁患者。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患者。

  4、省、州文件上规定的二十二种重大疾病患者。

  5、省、州文件上规定的二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确诊为癌症的患者。

  6、传染病窗口期患者。

  7、年内办理过转院手续,又因同一疾病再次入院的患者。

  八、乡级8类96种疾病的转诊转院比例控制在总转出率的3%以内;其它患者的转出率控制在全年单位接诊人次的5%以内,市级、州级医疗机构转出率控制全年收治患者人数的3%以内。

  九、次通知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附:楚雄市转诊转院证明(样表)

楚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